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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教师的法律有哪些

来源:baiyundou.net   日期:2024-07-25

“动一刀也是新作”并不符合法律的规范,不能随便“动一刀”,不要误把“动一刀”的复制当作二次创作,更不要复制以营利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自己是湖北美术学院雕塑系06级学生陈亮,控诉自己的老师、已经从湖北美术学院退休的黄勇,侵占自己的雕塑作品、冒名参展,把此作品作为代表作进行网络宣传。在控诉文章中,学生陈亮称这件作品是自己大五年级毕业前的课堂作业,之后被学校选为留校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复制了一件送给黄勇。毕业之后发现黄勇陆续以创作者身份带着这件作品参展、出版书籍,还以此为代表作在网络上宣传引发广泛关注。

面对昔日学生的指控,黄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这件作品是在他指导下完成,署名权确实属于陈亮,自己在原作基础上二次创作了新作品,“哪怕只动了一刀也是新作品,跟陈亮的不是同一件。”但陈亮不认可这样的解释,准备诉讼解决。3月1日,湖北美术学院发布通报称,对此事已成立专班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将适时公布。

此事引发网友广泛关注,焦点在于老师黄勇的这一辩解,“哪怕只动了一刀也是新作品”。这与很多人的常识相悖,就有网友表示困惑:难道这是艺术圈的特有“规则”?

事实上,艺术领域不是法外之地,雕塑属于美术作品,它与小说、影视剧等文艺作品一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次风波中,黄勇认可雕塑的署名权属于自己昔日的学生,而自己只是在原作基础上“二次创作”了新作品。这就牵涉出第一个问题:学生拥有雕塑作品的著作权,老师有权利在学生的作品上“动一刀”,并据为己有吗?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确实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即原作者拥有署名权,但其他相关权利却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这种“例外情况”主要体现在职务作品中,比如一名记者在报社工作期间发表的新闻报道、一名设计师在公司期间所做公司分配下来的设计任务,这样的职务作品,作者虽然享有署名权,但其他权利为单位所有。

回到事件本身,学生创作的雕塑作品虽然得到了老师指导,但这不属于职务作品,修改权等权利不为学校所有,更不为老师所有。换句话说,学生陈亮拥有的不仅仅是原有雕塑的署名权,也拥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黄勇承认著作权属于学生,却又认为自己在原作上拥有“二次创作”的权利,是对法律的误读。

“动一刀也是新作”牵涉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动一刀”真的是“新作”了吗,还是它有可能就只是“复制”?

“对原创作品进行二次创作”,与“对原创作品进行复制”,二者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是截然不同的。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律是允许“使用”原创作品的二次创作,比如“为了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与此同时,有些二次创作脱离了原作的基本样貌,而是基于原作给予的主题、形式、灵感等进行具有独创性的、全新的表达。这种二次创作是受到鼓励的,可以更大限度地激发创造与创新的活力。

复制则不同。复制指涉的并不只是原样地复制粘贴,如果是仅对原作品的细枝末节上做出调整却据为己有的行为,如何认定?比如对于一个雕塑作品,仅是在大小、材质、部分线条上做出改动,导致两个雕塑仍然存在很高的相似度,那么“新作”在法律上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复制”——也就是为公众非常不耻的抄袭。

一旦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就应该悬崖勒马,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不知悔改,更进一步“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有面临牢狱之灾的风险。

就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黄勇的雕塑与学生的原雕塑外观相似度较高。而据报道,黄勇疑似在雕塑生产车间复制多个雕塑,或有出售以“营利”之目的。这无疑加大了违法风险。

当前,昔日的师生将为此事对簿公堂,一切仍有待法律盖棺定论。对于公众来说,这次风波是一次很重要的普法契机,提醒着人们:“动一刀也是新作”并不符合法律的规范,不能随便“动一刀”,不要误把“动一刀”的复制当作二次创作,更不要复制以营利。否则,“不知法”或让自己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从易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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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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