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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著名的法律案件

来源:baiyundou.net   日期:2024-07-02

“强奸”一词自古以来都是一个比较隐晦的话题,它的出现给既往两千多年封建史中无以计数的女子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也给漫长的历史长河烙上了一道道不堪回首的疤痕,既无法抹去,也无法启齿。

好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封建时代早已成为历史书籍中冰冷的文字,良好的教育也让女子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觉醒了过来。

古代女子难以说出口的事,现在也已成为寻常,就比如2022年知名艺人吴亦凡被告强奸事件,就是女子自我保护意识增长的一个典型案例,吴亦凡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这是现代对于强奸罪所予以的明确的惩处,但是若转换角度,将吴亦凡放在古代,那么他可能就不会这么轻松。就如西汉时的一个音乐人,李延年,因为与粉丝发生关系被发现,最终被定为了通奸罪,没收了作案工具。也就是说,如果吴亦凡去了古代,那么李延年的罪罚,就可能落在他的身上。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吴亦凡事件之所以能被直白的表露出来,其实是社会男女平等意识觉醒的一个表现,同样也是女子不愿再受人约束的自我解放但在古代,当女子被侵犯时,多半都会被隐藏起来,哪怕是死,她们也会牢牢的把这个秘密带到地下去。

因为贞洁是那个时代对女子的明令要求,身为女子不得不从,但除了贞洁外,其实还有另一个原因,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这种悲剧的发生。

唐朝以前:强奸常被认为成通奸,女子与男子同罪

在唐以前,关于女子被性侵的处罚很模糊,那时并没有“强奸”一说,女子报官被强奸之后,官府会一步一步细致的查,除了像现代一样,在女子口述时进行察言观色外,古代在还会检查女子身体有无受伤,是否强迫成功,有无高声喊叫,亲属是否闻声来助。

这些种种,若都为实情,那么当即确证为实,如若女子中间遗漏一些重要线索,那么就很可能会被断为和奸罪,即无夫妻之实的两人自愿发生性行为,这种和奸罪一旦确立,那么女子将与男性同罪。

虽说一直以来,在性侵上女子多处于弱势地位,可纵观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却能时时看见“恶淫为大罪”的说法,可见这种罪在处理上虽然含糊,但是抵制淫逸的意识却牢牢的镶嵌在每个时代的发展历程中。

但其中有一段时间比较特殊,那就是春秋到秦国期间。

春秋至秦朝:社会对女子贞洁的要求不高

这个期间的人们其实并不像秦朝后那么看重贞洁,女子不仅可以离婚,甚至还可以改嫁。如果男子强暴女子,一般都会被施以肉刑或宫刑,肉刑就是挖掉一只眼睛、耳朵或砍掉一只脚,宫刑就是没收作案工具,与太监无异。

秦朝:始设和奸罪,女子可杀淫乱之夫

到秦朝时,在《秦律》中首次有了关于和奸罪的记载,当官员与民女和奸者,会被强制施行宫刑,并拿进宫中喂狗。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也明令说过,丈夫去别人家淫乱,那么妻子杀了他,是无罪的。

而除此之外,秦朝还明确规定,若奴隶与主人发生奸情,会以“殴打主人”给这个奴隶定罪,而当男奴隶与女主人发生奸情,无论女主人是否愿意,奴隶都会被冠上“大逆不道”的罪名,并施以处罚。

汉朝:若强奸罪成立,男子将被处以死刑

汉代在性侵方面给出了更多的明确规定,比如丈夫与旁人通奸,处三年徒刑;妻子与旁人通奸,处以死刑;强迫民间女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需被剁掉左脚的脚趾头,然后去劳动改造,如果是定罪为强奸,那么会先让其上交罚款十两,然后被处以死刑,并被暴尸。

但相对来说,汉朝的强奸罪很少,据说多半被归入了通奸罪里,所以大部分情况来说,汉朝女子还是拥有着比较低的社会地位。为什么说是大部分情况?因为汉朝皇家的女子当时还是比较尊贵的,就比如汉武帝的太子刘据,因为母亲是卫子夫,所以被后世称为“卫太子”;汉献帝因为由董太后抚养,长大后也被称为“董侯”

又如东汉和帝皇后,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垂帘听政的女皇后,而在刘邦时期,更是频繁出现了女子封侯封君的例子。但这只是汉朝四百多年统治期间,少的不能再少的高位女子案例,男尊女卑的思想还是刻在汉朝人的骨子里。

唐朝:强奸罪惩罚条例逐渐完善,但惩罚力度较前朝更轻

“强奸”一词最早出现在唐朝。在罪行上,主要分为三种,通奸、强奸和媒奸。其中通奸指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强奸与现今意义相符,即指女子在男性暴力之下发生的性行为,媒奸是经过中间人介绍而发生的性行为。三罪之间,强奸罪最大,处罚最严重。

关于处罚,《唐律疏议》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这是说若男女之间通奸成立,那么男女双方都徒刑一年半,如果是与有夫女子通奸,则各实行徒刑2年,强奸罪成立的,在通奸基础上,罪加一等。徒刑指被关押子在某一个特定的地方进行劳动改造。

同时,唐律还规定,欺辱儿子妻子,正当差或当差在外男人的妻子,亲生父母亲死后,强奸父亲妾室,主子欺辱奴人,经查验若结果属实,依据轻重依次处以杖刑(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笞刑(以竹、木板等拷打犯人臀部、背部或大腿),直至死刑。

除了刑法上条例更清晰外,唐朝对通奸与强奸也有了很明确的界定,同时,女子受害方也规定了可以不追究责任,只是总体来说,相比唐朝以前,唐朝对于强奸罪的处理就更轻了些,如果受害人身上没有明显的伤痕或内伤,男方一般都是流放几年,有伤痕或内伤则多处以绞刑(绞刑:有缢死和勒死两种,其中缢死是指用绳索将人的脖子吊在半空而死,勒死,是指用绳索勒住人的脖子而死)。

宋朝:女子杀死施暴者无罪,新增性侵幼女的相关处罚

宋朝在强奸方面,基本承袭唐律,只是某些罪行的处罚比唐代更加严格,如《宋刑统·杂律》就明确规定:当男子强奸有妇之夫时,女子如果奋起反抗,杀死施暴者,可以不受处罚。除此之外,还增补了针对性侵幼女的惩处,规定因性侵给幼女带来伤害的,直接斩首,强奸未遂的,流放五百里。

虽说宋朝在强奸罪方面管束和处理更加严格,但是基于宋朝时期大兴儒家之道,所以很多女子十分注重德行,当男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后,女子多会以自杀来表明决绝之心。这种女子在当时被称为“烈女”,而且备受追捧。

但在宋朝,并不是所有女子都被限制在这种“烈女”风气当中,就比如宋朝才女李清照。李清照作为南北宋期间一个很出名的才女,除了诗词文章闻名遐迩外,她还有另一件事也在当时掀起了不小的风波,也让她背负了千古的骂名。

李清照:因思想与封建时代相悖,后半生凄苦一生

李清照在丈夫去世后,在一次偶然中遇到了她的第二任丈夫张汝舟,两人结婚后,问题频出,于是李清照生出了离婚的念头。当时的宋朝是可以随意向夫家提出离婚,并全身而退的,但是张汝舟又怎么可能放李清照走,所以李清照无法,就去官府状告了张汝舟“妄增举数入官”,也就是谎报考试次数谋官。

但是当时宋朝在妻子举报丈夫罪名时,有一项很奇葩的要求,即妻子即使举报成功,也需要去吃两年牢饭。但李清照因为实在受不了张汝舟的虐待,所以毅然决然的选择这条路,只不过后来因为她前任丈夫赵明诚的一个朋友的帮助,她只在牢里待了九天。

但是出来后,她在写给帮助她的那人的书信中,提到过这样一句话:“责全责智,已难逃万世之讥;败德败名,何以见中朝之士。”意思是说,嫁给张汝舟并主动提出离婚以及坐牢的事,败坏了她的道德和名声,她也因此没有脸面去见朝中的士大夫。至此,一代才女李清照就再没出过什么卓绝的诗词文章,她也如自己所料,在后世中一面被人称赞,一面受人讥讽。可见宋朝女子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有多深。

与宋朝“尊儒”不同的是,元朝尊崇的是“程朱理学”思想,它最明显的理念就是“理高于势,道统高于治统”。我们后世所说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便在这个时代里深深体现。

元朝:受“程朱理学”思想影响,女子以守寡为荣

元朝女子不仅没有改善以往过度看重贞洁的观念,反倒还在宋朝女子的基础上,将三从四德、烈女不侍二夫的观念刻画进了精神和骨血里,所以在这个时期,出现过一批又一批在丈夫身死后,守寡至死的女子。

也是因为这种思想的影响,元朝关于强奸罪的刑法比宋朝更轻一些。在强奸对象为十岁以上女子时,若女子有丈夫,犯罪男子死刑,若女子没丈夫,受一百七十的杖刑,强奸未遂,杖责一百,并流放三千里,但若强奸对象为未满十岁幼女,即便是通奸,都依律判处绞刑

明朝:奸淫幼女罪添至十二岁

到了明朝,奸淫幼女的年龄被提到了十二岁,并规定:“奸淫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即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的男子,即便是和奸,也同强奸论处。此外,《大明律·犯奸》还规定,抢夺人家妻子施以强暴行为的,或在犯罪行为中有拿刀械等恐吓的,均处绞刑。

清朝:施暴者为官员时,罪加一等

当施暴者为朝中官员时,会罪加一等。清朝雍正帝就曾明确要求,若遇此类案件,要通报全国上下,录进史书,使其受千古谩骂,遗臭万年。

但在刑法中,清朝关于强奸罪成立的要求就比较耐人寻味了些。譬如在断定强奸行为是否成立时,要看女子过程中有无叫喊,衣服是否扯烂,如果没有就可能不算真正的强奸,但是成立的话,清朝还是会沿用明律依法制裁,绝不含糊。

整体来看,清朝在强奸罪上基本与明律无差,只是额外新增了另一条律例,即同性性侵同性,如果犯罪事实成立,则依据犯罪程度依法执行,重则死刑。

但是即便罪行惩罚条例明确,但是由于长久封建思想的影响,直至清代,关于女子贞洁比命重要的理念仍旧深入人心。电影《圆明园》中,就有这样一个镜头,可以将当时女性的社会处境淋漓尽致的表现出来:一个妇女遭英军强暴,过后跳井自杀,她的丈夫不仅没有阻拦,还说了一句,让她死,死了干净。

可见,虽然在历史的进程中,律法都在尽力为女子创造一个新天地,男子施暴行为也渐渐被定为单罪,而不需要女子连坐,但基于深刻的“贞洁至上”思想的影响,无论是女子自己还是整个封建时代其它的人,在女子贞洁方面都给予了过分的重视,所以即便律法完善,但到底没能成为大多数女子的救赎。

相反,哪怕对方被定罪,女子还是会被认为成“不洁”,并备受旁人诟病。因此,在受到侵犯后,古代女子多会在“说出来,咽下去或者死”中徘徊不定。这种情况,你怎么看呢?

作者:芙盈 校稿: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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