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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侵犯儿童的案例

来源:baiyundou.net   日期:2024-09-01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河北省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迈上新台阶,省妇联权益部与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联合开展河北省第七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征集评选工作。经各自系统内广泛动员,层层选拔,专家评审评定,最终无记名投票评选出“张某诉刘某、李某监护权纠纷案”等10个案例为“十大案例”。这10个案例在解决妇女儿童维权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上有所突破,在维权工作方法、途径和机制上有所创新,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示范借鉴。

今天,一起了解《未成年人出行安全家庭教育指导令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保护

危险驾驶

家庭教育指导令

【要旨】

“小饭桌”经营者超载接送学生,一名学生家长发现后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截停相关车辆,经营者被判处犯危险驾驶罪。部分学生家长未正确履行对子女交通出行安全的教育义务,且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法院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向学生家长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基本案情】

沈某在某小学附近经营“放心小饭桌”,约有20多名在某小学上学的学生在该小饭桌吃住。2021年10月的一天,沈某驾驶其未取得校车标牌的面包车来到某小学接小饭桌的学生,下午5时左右,15名小学生陆续坐上了沈某的面包车。一名学生家长在等待孩子放学时,看见这一幕,想到自2021年9月开学以来,多次发现沈某驾驶面包车有这种严重超员情况,对这些孩子的安全极不放心,于是拨打了报警电话。公安干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将小型面包车截停。经民警核查,面包车未取得校车标牌,核定载客6人,实际载客18人,其中某小学学生15人,超员200%。

【调查与办案过程】

该案于2022年5月16日开庭审理,并于5月17日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校车业务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侵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被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审理该案过程中,主办法官了解到沈某经营的“放心小饭桌”的学生多为从农村来县城上学且父母不在身边的小学生,沈某用私家车充当校车接送学生且严重超载的行为,不仅危害公共安全,更是对学生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而学生家长对沈某行为的默许,也是对孩子安全的不负责任。部分学生家长未能正确履行对子女交通出行安全的教育义务,且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将孩子交给未取得校车许可且严重超员的驾驶人员接送回家,导致孩子的生命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依法应予纠正。于是,法院针对学生家长在该起案件中存在安全意识淡薄、监管失职的情况,向学生家长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线上家庭教育指导,让学生家长对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有了深入讲解,开展了一次生动的普法安全教育课。而后向家长发出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和《家庭教育令》,督促学生家长提高安全意识,承担起家庭教育和学生健康成长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与此同时,法院向教育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书,督促教育部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共同为未成年人构建安全的成长环境。

【典型意义】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标志着“依法带娃”的时代正式到来。该法施行后,当“甩手家长”不管孩子、漠视孩子自身安全、对孩子实施家暴、纵容孩子沉迷网络、结交不良朋友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本案中,对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以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法院积极采取有效司法方式予以纠正,将家庭教育令及家庭教育指导引入到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使家庭教育与法庭教育等环节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寓教于审”的功能,实现教育与司法的有机融合,使审判职能进一步延伸,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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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采祁2395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
桑娄兴18630537129 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体规定如下: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匡采祁2395强制猥亵罪处罚内容
桑娄兴18630537129 ______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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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娄兴18630537129 ______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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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娄兴18630537129 ______ 你所说的“非礼乱摸”应该是一种猥亵妇女的行为,这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都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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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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