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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投诉谁主张谁举证

来源:baiyundou.net   日期:2024-08-11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律所】


作者:罗妍 黄竞之律师


前言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逃避责任、掩饰身份等,经常采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方式进行工商登记,冒用他人姓名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以往公司信息登记不严格,工商登记机关对于公司登记一般采取形式审查标准,行为人违法成本低,导致冒名行为屡屡发生,而之后在公司经营出问题的情况下,尤其是被法院强制执行时,被冒名者遭受限制高消费时才意识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


在司法实务中,被冒用者没有从事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却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呢?


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解决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冒名者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后,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基本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上述证据确认注册文件虚假事实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冒名股东的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从被冒名人权益保护的角度看,行政机关直接处理程序是最为简便的,但与司法机关相比,行政机关对事实的查明能力或有欠缺。


通过法院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被冒名人针对冒名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可分为两类,分别为侵权之诉和确认之诉。


1. 侵权之诉。

从民事侵权角度看,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工商登记违反《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冒名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冒名行为本质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被冒名人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主张冒名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被冒名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冒名者停止对被冒名者姓名权的侵犯,并要求冒名者解除对其姓名权行使造成的妨碍,同时被冒名股东还可以请求冒名者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其进行损害赔偿。


如侵权人到庭参加诉讼,可在查明事实后由双方共同到行政部门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如侵权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可待该侵权纠纷案件胜诉并生效后,再以此为依据向工商登记部门主张撤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2.确认之诉。

被冒名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用以虚假注册公司的名称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申请报告、公司章程、授权书、申请承诺书、股权协议书等文件无效或股东资格无效,然后持法院的生效判决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公司登记或注销被冒名股东、高管的登记信息。


从表面看来,似乎确认之诉能包含侵权之诉的主要效果,毕竟侵权之诉提起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证明此前冒名行为的无效,但是司法实践中,注册文件上签名虚假和注册文件无效并不能完全画等号。其原因至少可能有:其一,确认登记申请文件签名真伪仅为形式审查标准,而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身份需结合其是否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事务进行具体判断;其二,第三人对工商登记的公示内容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随意撤销登记内容将使得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违背商事信赖利益的原则;其三,对于被冒名为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若事后进行了追认,此时即便通过笔迹鉴定认定注册文件上的签名为虚假,对于相关注册文件的认定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此外,选择侵权之诉还是确认之诉涉及到诉讼费的收费标准问题,例如股东资格的确认,不少法院采取按照案涉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进行费用收取,而现实中不少公司注册资本动辄千万,照此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将是一笔不菲的开支。被冒名者本身的权利就受到了侵害,此时如进行股东资格的否认而缴纳大额的诉讼费用,势必承担较大的维权成本。


需要和冒名登记加以区分的是,因委托关系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职位的,委托关系或劳动关系解除,挂名人拟变更登记或涤除登记的,与因冒名行为而提起民事诉讼大不相同。冒名本身存在伪造、虚构等行为,挂名行为则往往因劳动关系或委托关系而形成,后者的变更登记在无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进行权利救济的情况下,一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变更登记或涤除登记。


通过法院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从登记机关行政行为结果看,被冒名人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通过起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法院判令其撤销虚假登记。如果有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该份文件并非自己签署,且存在身份证件遗失等客观事实,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错误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诉讼意在就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进行起诉,督促其作为,那么要考虑到行政首次判断权,法院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应尊重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优先判断及处理的权利,对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未予判断处理的事项,法院不得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而如果行政机关对于冒名登记行为的处理存在合法性问题,则法院可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通过刑事诉讼途径解决

在冒名股东案件中,往往伴随有伪造、变造身份证,私刻印章伪造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行为,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或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罪,或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如果发现上述刑事犯罪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移送相关线索,追究刑事责任,然后依据刑事判决结果,请求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或作出处理。


综合来看,处理被冒名工商登记类案件时,在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前提下,工商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做好释明和举证指导工作,在具体的案件过程中,也要加强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有效衔接和互动,在各种制度合力下有效地解决实质争议。


附相关法律法规或意见: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规定:“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在登记注册系统标注作出撤销决定的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公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被撤销登记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销决定的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恢复公示冒名登记前的信息,同时公示撤销冒名登记相关信息。撤销公司注销登记的,公示注销前的信息,并标注‘已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


作者简介

黄竞之律师,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法学),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0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同时具有会计、证券、基金等职业资格,和君商学院七届毕业生。先后在各大高校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近20篇,多次受邀央视网、华商报、西安楼市情报等媒体采访,法律观点在中国日报网、大河网、西部网、京报网、陕工网等媒体均有登载,受邀腾讯众创空间等平台开展法律讲座。


专业领域:经济纠纷、婚姻家事、房产建工、劳动争议


罗妍,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法律顾问与风险管理中心主任


曾任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陕西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广播办公室主任助理、896法律专线节目组责编、房产栏目组节目责编。"法律顾问与法律风险管理中心"是本所的主要业务之一,在提供成熟的政府法律顾问、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和个人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基础上,近年来对法律风险管理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积极的实践,为客户提供系统识别、测评、量化、控制和管理法律风险的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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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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