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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期限通俗解释

来源:baiyundou.net   日期:2024-08-03

【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18日,央行发布公告,《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签,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业务应当纳入存款类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和风险管理框架。

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和贴现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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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1997年人民银行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商业汇票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企业资金周转和优化信贷结构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及票据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暂行办法》中有些规定已不适用,亟待修订调整以促进市场规范。为更好保障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结合票据市场发展实践和风险防范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后形成了《办法》。《办法》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着力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管理框架和市场化约束机制,强化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进一步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承兑、贴现和再贴现、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修订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相关票据性质与分类。商业汇票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明确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二是强调真实交易关系。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申请贴现,应当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在前期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相关公告基础上,将信息披露范围扩大至银行承兑汇票。要求承兑人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强化了对承兑人的信用约束机制。

四是加强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承兑人应当做到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付款能力。对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设置比例上限。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将商业汇票最长期限由1年调整至6个月。

三、《办法》对促进票据市场高质量发展有何积极作用?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票据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针对性管理要求,促进市场主体务实、合理展业,对票据市场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促进商业汇票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商业贸易,防范脱离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出票。二是为供应链票据进一步发展夯实法制基础,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三是部分不合理拉长账期的商业汇票将退出市场,有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维护公平交易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四是敦促银行、财务公司等承兑人将票据承兑规模控制在合理水平,提升自身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五是进一步提升市场透明度,健全市场化约束机制,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管理框架。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并为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比例限额要求设置一年过渡期。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 承 兑

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九条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承兑风险,出票人应当具有良好资信。承兑的金额应当与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

第十二条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的担保品应当严格管理。担保品为保证金的,保证金账户应当独立设置,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十三条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业务应当纳入存款类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和风险管理框架。

第三章 贴现和再贴现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五条 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取得贴现票据应依法合规,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十六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第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通过票据经纪机构进行票据贴现询价和成交,贴现撮合交易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

第十八条 票据经纪机构应为市场信誉良好、票据业务活跃的金融机构。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票据经纪部门和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具有专门的经纪渠道,票据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隔离。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专业的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 转贴现业务按照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票据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办理的条件、利率、期限和方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和贴现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商业汇票承兑人对承兑的票据应当具备到期付款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承兑人所属的集团法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最近二年不得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内控情况设置承兑余额与贷款余额比例上限等其他监管指标。

第二十五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披露票据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贴现人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

第二十九条 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时,被背书人可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识别票据信息真伪及信用风险,加强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 商业汇票承兑人为非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无信用评级的,鼓励商业汇票流通前由信用评级机构对承兑人进行主体信用评级,并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对承兑人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测,承兑人存在票据持续逾期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遗漏、延迟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的运行情况,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照法定职责对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对再贴现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的主体,应当按规定和监管需要向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报送有关业务数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承兑限额、付款期限超出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承兑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并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商业汇票承兑人最近二年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保证、质押等业务。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为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的出票人、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暂停其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商业汇票出票人、持票人通过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同时废止。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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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科股4571票据付款期限 -
鱼菲种15717308470 ______ 付款期限,指的就是票据上所记载的付款的期限.简单的说,付款期是确定汇票到期的期间,提示付款期是持票人可以拿钱的期间.比如,一张商业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期是6个月,出票日期是1月1日,那么该汇票的到期日就是6个月之后(这里就是付款期),也就是到期日是7月1日,提示付款的日期是到期日期10日内,也就是提示付款期是7月1日—7月11日(这里就是提示付款期).

尤科股4571支票、汇票:支票、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什么意思.还有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 -
鱼菲种15717308470 ______ 提示付款,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的支付,而向票据上所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提示付款是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向付款人出示票据,将票据交其验看,并请求付款人付款的一种法律行为.支票提示付款期为10天,到期日为节假日的顺延1天.见票即付的汇票,付款期为1个月.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过期付款人可以不予承兑. ---------------------------------------- 不惧恶意采纳刷分 坚持追求真理真知

尤科股457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和付款期限的问题 -
鱼菲种15717308470 ______ 我稍微解释一下你看看: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实际运用中,出票人可以自己设定到期日,比如2个月,或者3个月,或者6个月,可以自己决定.也就是出这张票的时候,你可以参考自己的资金流情况,到底多少期限合适,其实是一个延期付款的情况. 2,提示付款期限是说,商业汇票到期后,你要在10天内向付款人进行提示付款,就是把票给他,告诉他票据到期了,你该付款了.这个提示付款手续可以委托你的开户行进行. 3,付款人收到你提示给他的到期的票据后,审核无误后,予以付款.

尤科股4571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一个月什么意思?
鱼菲种15717308470 ______ 通俗点说就是提示付款人票据快到期准备好钱付款

尤科股4571付款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
鱼菲种15717308470 ______ 举个例子:假如说现在有一张6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出票日期是2月1日,那么付款期限是8月1日,提示付款期是从8月1日开始计算10天之内,即提示期限是8-1至8-10之间

尤科股457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表述,见票即付的,到期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那出票日距离到期日不足一个月,是在 -
鱼菲种15717308470 ______ 请注意,票据的提示付款期和付款期是两个概念. 对于即期票据(也就是见票即付的票据,如银行汇票、支票、本票),出票日后,收款人就可以向付款人要求付款,收款人有权利要求付款的期限(如银行汇票是出票日后一个月),就叫提示付款期. 对于远期票据(如商业汇票)来讲,有一个付款期,即要指定一个远期的付款日(到期日),在到期日前,收款人是没有权利要求付款人付款的.只有到了付款日,收款人才可以要求付款人付款(提示付款),这时候就叫提示付款期(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一般为到期日后10天).

尤科股4571票据的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怎么区分?
鱼菲种15717308470 ______ 提示付款期限与票据期限根据不同票据有区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或六个月,提示付款期限从到期日起10天;银行支票从出票之日起10天为提示付款期限,支票期限也是10天.银行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30天见票即付,期限30天.

尤科股4571什么是贴现?什么是提示付款期限什么是付款期限? -
鱼菲种15717308470 ______ 贴现:一般指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按扣除相应利息后提前获得现金流,并转移票据权利的做法.算法为商业汇票票面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率*至到期日剩余天数 各类票据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汇票自出票起1个月,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部分地区1个月),支票自出票日起10天.此期限内持票人可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付款期限: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即出票日至到期日),是对商业汇票到期日的限制性规定.

尤科股4571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和承兑期,提示付款期和付款期该怎么理解?票据到期日是以出票之日算起吗?我们老... -
鱼菲种15717308470 ______ 1. 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承兑期:提示承兑期,是持票人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承兑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期限.提示承兑期限的具体规定见《票据法》39条、40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

尤科股4571支票提示付款起10天什么意思? -
鱼菲种15717308470 ______ 支票的付款方式是见票即付.就是支票签发出来后,可以随时去银行要求付款.为了促使持票人尽快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和出票人不能无限期的等下去,法律又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天.在这10天内,只要是正常工作日,...

(编辑: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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