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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犯罪的案例

来源:baiyundou.net   日期:2024-08-14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6月13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指导性案例以金融犯罪为主题,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伪造货币、POS机套现等犯罪行为,突出高质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工作要求,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介绍,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案件18万余人。同时,依法从严惩治网络借贷、私募基金、养老、区块链等领域新类型非法集资,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43件重大案件,2018年以来共起诉非法集资案件11万余人。

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是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之一。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张业强、白中杰将其投资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经营项目作为发行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并在南京等多地设立分公司,采取电话联络、微信推广、发放宣传册、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虚假宣传,夸大项目公司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骗取投资人信任,允许不适格投资者以“拼单”“代持”等方式购买私募基金,与投资人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承诺给予年化收益率7.5%至14%不等的回报。

同时被告人鹿梅自2016年8月起负责公司“资金池”及其投资项目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度、划拨以及私募基金本金、收益的兑付。经查,张业强、白中杰先后发行销售133只私募基金,非法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76.81亿余元。案发时,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共计28.53亿余元。

2019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2020年1月10日又补充起诉了部分集资诈骗犯罪事实。

2021年8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业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白中杰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一千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鹿梅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一千万元。张业强、白中杰、鹿梅提出上诉,同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经南京、苏州、广州相关检察机关依法起诉,相关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对28名分公司负责人、业务经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部分人适用缓刑)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指出,打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幌子,进行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属于变相非法集资。违反私募基金有关管理规定,通过公众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签订回购协议等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属于变相承诺还本付息;通过“拼单”“代持”等方式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投资者累计超过规定人数,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发行销售私募基金过程中同时具有上述情形的,本质上系假借私募之名变相非法集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名负责人同时指出,全国检察机关“一案双查”持续加大反洗钱力度,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署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2020年以来共起诉洗钱案件3159人。同时向中央有关部门制发并持续协同落实“三号检察建议”,积极参与金融法治建设,促进完善金融监管。18个省级检察院结合本地金融犯罪案件特点制发检察建议21份。

“要针对金融犯罪黑灰产业乱象,培育全链条追诉的办案意识和办案能力。”这名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和孙旭东非法经营案体现了金融犯罪特别是网络金融犯罪分工日益细化,催生出庞大的黑灰产业链,呈现“一对多”特征,社会危害性更大,但犯罪手段隐蔽、难以查处,是滋生助长金融犯罪的重大隐患,有必要加大惩治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郭四记、徐维伦伪造货币案是一起通过网络联络、分工负责、共同实施伪造货币的跨区域犯罪案件,具有当前网络共同犯罪的典型特征。这名负责人指出,司法实践中在共同犯罪、主从犯的判断上还存在一些难点。关于共同故意的认定方面,明确向直接实施伪造货币人员提供专门用于伪造货币的技术或者设备、材料的,应当认定有共同犯罪故意。关于主从犯的判断方面,在网络伪造货币共同犯罪中,有的通过网络积极宣传、主动为直接实施伪造货币人员提供伪造货币的关键技术、物资,有的明知他人有伪造货币意图,仍积极提供专门从事伪造货币相关技术、物资等,这些人员虽然未直接实施伪造货币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十分重要,可以认定为主犯,对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这对于依法从严惩治金融黑灰产相关犯罪也具有指导意义。”

这名负责人表示,面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新形势新任务,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的派驻检察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引导取证、追赃挽损、行刑双向衔接等难点问题,强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合力。同时,检察机关要突出重点,依法惩治非法集资、骗取贷款、洗钱、证券期货犯罪等,更加关注以金融“创新”为名以及金融黑灰产相关犯罪动向,加大刑事惩治和追赃挽损力度,以高质效履职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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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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