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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流程

来源:baiyundou.net   日期:2024-09-20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3月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中国卫生法治发展报告(2022)》(下称《卫生法治蓝皮书》)。

《卫生法治蓝皮书》指出,我国公共卫生在法治轨道上逐步健全、充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相关法律制定修改稳步推进。

抗击新冠疫情是对国家应急治理体系和应急治理能力建设的一次严峻的考验。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制定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涉及制定修改30多部公共卫生法律。

如今,我国已实现疫情防控平稳转段,恢复了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还有必要进一步立法修法吗?

《卫生法治蓝皮书》指出,虽然卫生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但法律规范层面仍存在空白、缺失,既有相互间衔接不够甚至矛盾冲突的问题,也有制度规范滞后无法适应新时代需要的情况。对此,应当考虑系统修订、联动完善,尤其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法律体系存在冲突

《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是目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主要适用的两部法律,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李广德认为,这两部法律难以承担全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任。

他指出,《传染病防治法》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其重点在于防控已知的法定传染病。此外,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和机制不足,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联防联控、全社会参与等机制尚无明确规定。

他还指出,《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调整对象广泛,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

在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我国采取了常态化防控措施,但相关规定在法律中也存在空白。

《卫生法治蓝皮书》指出,这一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法律存在“滞后性”。

《传染病防治法》的颁布时间为1989年,《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时间为2007年,尽管历经数次修改,但在此之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未遭遇“常态化防控”这一新问题。

《卫生法治蓝皮书》指出,由于缺乏基本规定,地方政府和社区成为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重要主体,在紧急状态下就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规则和标准的制定者与实施者,这样不仅容易导致公权力随意扩张,尤其在地区封控管理过程中,各个地域之间各自为政,管理措施不断加码,进而致使人员疲于应对管理措施、区域流通不畅等民众权利不当受限问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律体系内部还存在冲突,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之间存在冲突,二是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存在冲突。

法律冲突主要在于《传染病防治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存在矛盾。

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该地区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但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4条和第55条关于向社会发布警报、建议等信息发布规定,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责任机关。

在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公告发布时,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还是经授权的地方行政部门呢?

《卫生法治蓝皮书》指出,两法在关于信息发布主体的问题上产生矛盾,进而导致在具体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告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行政部门机关的相互推诿、消极履行义务情况,致使疫情信息发布滞后与不透明。

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法律冲突,主要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定位不明。

《卫生法治蓝皮书》指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行政法规,其效力层级低于作为法律的《传染病防治法》,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又是专门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殊性法规,这就可能出现难以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的可能性。

构建一体化保障体系

《卫生法治蓝皮书》指出,制定一部专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势在必行。

制定一部专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可以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形成“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并与《传染病防治法》形成“常态与非常态”兼备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

在制度设计上,要总结《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实践经验,着重突出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性。

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构建“干部-财政-物资”一体化保障体系,分级分类管理、各部门协同联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各方权责和义务,在平时应急准备、事前监测预警、事中应急处置、事中应急保障、事后评估与修复、应急监督与法律责任六个方面形成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流程和责任体系,同时补足紧急状态下征收、征用民事主体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权限、程序以及补偿标准等法律空白。

《卫生法治蓝皮书》指出,要明确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权力发布紧急状态决定或者命令的责任主体,对不同等级的紧急状态或者命令加以具体规范,同时对决定或者命令的法律属性作出进一步说明,其能否作为限制公民个人权利的法律依据、限制程度以及时限。

推进卫生法律体系完备化

除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法治蓝皮书》指出,应当考虑系统修订、联动完善卫生法律体系,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引领健康中国行动。

要加强重要卫生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推进《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将《基本医疗保障法》《长期护理保险法》等重要法律的制定提上议事日程。此外,要加速配套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加强卫生相关规范性文件、技术指南、标准的清理、更新。

当前,医疗保障法律体系化远未完成,碎片化、分散化问题依旧凸显。《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卫生法治蓝皮书》指出,应推动《医疗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建立以基本法为统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地方立法为补充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同时,应着力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立法。在“十四五”期间,构建适应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在试点推广基础上,将长期护理保险立法提上议事日程,明确其制度定位、实施主体、筹资机制、监管责任,进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法定化。

《卫生法治蓝皮书》指出,推进控烟立法。控烟法治作为卫生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方已有控烟立法基础上,既要继续推进其他地方控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出台,更要推进全国层面的控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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