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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baiyundou.net   日期:2024-08-13

原标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公益诉讼在行动——青海发布10起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西宁市检察院派员出庭销售假冒白酒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省检察院供图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2023年,青海省检察院围绕“提振消费信心”消费维权年主题,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消费者协会、省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发布2022年度青海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推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等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传播消费维权法治资讯,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保障消费维权法治基础更加坚实稳固,助力消费供给提质升级,促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关键小事”,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以能动检察保障民生福祉。

案例一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诉侯某、管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0年间,侯某、管某等人将从黑作坊低价购买的散装白酒,灌入回收的多种知名品牌白酒的酒瓶,并配以精美包装与防伪标识后,低价销售给假酒批发商。西宁市相关个体从业人员从假酒批发商处以正品20%左右的价格批量购买假酒后,按正品知名品牌白酒的价格向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2021年5月,西宁市检察院在履行公告程序,确认没有其他合法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依法对该系列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对相关被告人均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4215万元和司法鉴定、仓储保管等费用57万元。

【典型意义】

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涉案人员提起惩罚性赔偿诉求,通过对犯罪个体的强力威慑实现保护公益目标,助推了地方社会治理,营造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

海西州乌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初,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乌兰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居民小区内配置的饮用水机提供的检测报告与机器品牌不符,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超过有效期,存在较大的饮用水安全隐患。乌兰县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该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居民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机使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摸底,对水质进行了全面检测。经过两个月整改,22台现制现售饮水机均张贴了包括经营者主体信息、龙头消毒、外机保洁、更换滤芯、水质检测等内容的“体检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切入点,通过发送检察建议,有效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现制现售饮水机的监管职责,推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开展行业整治,促进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海北州门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检察院发现浩门镇电厂路某平价鲜果蔬菜批发部所使用的电子秤使用多年未进行强制检定,存在所称实物与电子秤显示的重量数不一致的问题,后经调查发现部分大型超市存在多台电子计价秤未按时进行检定的问题,遂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销毁了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督促相关单位对未按规定或超期限使用的电子计价器进行了检定。

【典型意义】

计量准确是确保公平交易、放心消费的“第一道防线”。检察机关将公益诉讼办案触角从食品安全领域拓展到打击违法经营活动领域,及时查处不诚信经营户,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

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海东市辖区内多家超市经营的散装食品均存在散装食品销售经营不规范的问题。2022年2月28日,海东市检察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在全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散装食品全面排查专项整治,检查食品经营单位864家,发现散装食品经营不规范问题73个,相关问题目前已全面整改,消除了散装食品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围绕超市散装食品经营不规范问题,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对超市散装食品的监督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履职,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了超市散装食品经营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

化隆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化隆回族自治县某屠宰场在无屠宰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接单屠宰牛羊,屠宰的牛羊未经检验检疫即交由牛羊肉铺进行售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2022年2月11日,化隆县检察院通过磋商的方式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履职。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屠宰场进行了查处,责令该屠宰场立即停止屠宰牛羊,杜绝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肉类流向市场。

【典型意义】

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肉制品在市场上销售,对老百姓食品安全造成隐患。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通过磋商方式,积极引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以督促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为切入点,最大限度凝聚食品安全保护监管合力。

案例六

两级消协合力帮助消费者退还二手车首付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消费者马先生从海西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二手汽车,约定向经营者支付了首付款1.2万元后剩余款项通过车贷分期支付。经营者核算每期还贷金额与银行核算每期还贷金额差别较大,超出消费者消费能力,消费者要求停止交易。故与经营者协商退回首付款(交付首付款时消费者与经营者未签合同)未果。省消协接到投诉后,联合海西州消协共同组织调解,最终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部分首付款8500元。

【案件评析】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二手车买卖时如果以借贷方式还清车款,消费者务必与经营者、银行(金融公司)核实清楚每月实际车贷金额。经营者应当按消费者需求提供车贷方案,并如实提供车贷总金额及每月还款金额。

案例七

燃气热水器捆绑销售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某房地产公司在向购房客户交房时未经消费者同意强制安装燃气热水器,并要求缴纳费用5500元。2022年6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确认属实后,责令房产公司就其所收104.5万元全部退还消费者,并将未经消费者同意强制安装的燃气热水器进行拆除,该公司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对已强制安装的燃气热水器进行了拆除,对所收费用全部清退。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消费者人数众多,金额较大,案件的处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促使经营者不断地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共同营造良好有序、值得信赖的营商环境。

案例八

海西州格尔木市某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案情简介】

格尔木市某物业公司对本小区属于居民合表用户公示的收费标准为“电费0.73元/千瓦时;水费4.2元/吨”,其开具的电费收据内容为“电费:0.3961元/千瓦时,公摊0.334元/千瓦时,水费收据4.2元/吨。”内容不一致,小区居民遂举报至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经查,该物业公司未按政府定价收取小区合表居民水费、电费的行为违法。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39.89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电价、水价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转供电主体加价或截留降电价红利违法违规。市场监管部门加快清理规范转供电主体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向终端客户收取的不合理加价,打通降价的“最后一公里”。

案例九

第三方快捷支付引发纠纷案

【案情简介】

市民杨先生名下某银行储蓄卡未征得本人同意被某App无故扣款2笔,杨先生认为银行未经允许私自扣划本人账户金额,扣款流程不严谨。银行网点负责人向杨先生解释两笔交易为某App的扣款支出,非A银行业务范畴。同时为杨先生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和意见:建议杨先生关闭微信自动扣费功能,尤其是与某App关联的自动扣费项目。后在征得杨先生同意后,帮其设置了微信支付密码并关闭了免密支付,杨先生对该银行的处理表示理解、满意。

【案件评析】

金融机构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当帮助客户提高对新型支付工具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提示。金融消费者在使用免密支付等线上金融服务功能时,要仔细阅读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协议条款,全面了解业务操作方式、潜在风险再决定是否使用,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财产损失。

案例十

黄某保险理赔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黄某为其配偶贺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年6月贺某所乘坐的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事后,黄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给予理赔金10万元,而家属黄某认为理赔不合理。黄某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赔付金75万元。经法院审理,保险条款中明确载明驾驶或乘坐包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而贺某身故所乘坐的交通事故车辆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范围。最终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消费者无论是线下投保或是线上投保,缴费前一定要仔细核对投保险种,在了解合同重要条款后再投保。不要以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宣传以及宣传资料的内容为投保依据。(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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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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