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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主体的认定

来源:baiyundou.net   日期:2024-08-12

近期,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3月份集中开展了省级全域性异地执法,有力维护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强化警示教育,省应急厅从今年以来各地查处案件中筛选出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强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其中,案例六发生在泰安肥城

案例一

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违反操作规程组织作业案

2023年3月13日,省第16执法组在济宁市、泗水县两级执法人员配合下,对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型露天矿山)进行异地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山企业+240工作平台钻孔、爆破作业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生产边坡超过75度设计边坡,存在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2.4.1条作业的行为。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宁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青岛某玩具有限公司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等违法案

2023年3月10日,省第9执法组在青岛市、莱西市两级执法人员配合下,对青岛某玩具有限公司进行异地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为应付检查,由安全员柳某某伪造并提供了一份虚假材料。同时,还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向北侧邻建的青岛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告知火灾事故风险、1台检维修用砂轮机外露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防护罩等两项违法行为。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莱西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林某某、安全员柳某某分别作出警告、并处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菏泽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案

2023年3月13日,鄄城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菏泽某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10#生产车间除尘器处于运行状态,但其除尘器配套的锁气卸灰装置因故障未正常运行,导致除尘器灰斗内部的粉尘不能及时连续地清卸,存在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鄄城县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白某某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等违法案

2023年2月23日,省暗查暗访组在淄博市、桓台县两级执法人员配合下,对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硝盐车间氧化厂房二楼1个氮氧化物报警器曾于今年1月8日、9日分别两次检测到氧化炉存在氮氧化物轻微泄漏,但执法检查当日该报警器无检测值,中控显示故障状态,未见处置记录,且未采取其他临时管控措施,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同时,还发现该企业存在2022年未组织开展亚硝酸钠仓库火灾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演练的行为。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桓台县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云端执法”查处

东营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违反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案

2023年2月28日,东营市东营港应急局执法人员利用智慧园区监管平台高空瞭望等设备进行园区企业风险巡查时,发现东营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5万吨/年混酚精制及甲酚烷基化装置200单元四层正在进行动火作业。当日14时15分,通过高空瞭望监控视频发现监护人员未在施工现场,且此次动火作业未在“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系统”报备;14时28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确认:此次动火作业,该公司监护人李某某未在现场实施监护,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检查和监督并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东营市东营港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无人机执法”查处

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3月2日,肥城市应急局使用无人机对闲置院落及重点企业周围外来施工人员规范安全作业进行巡查时,发现位于肥城市石横镇东高余村附近一闲置院落内存在罐体设施设备加工现场,疑似多人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院落由某科技有限公司临时租赁,租期1个月,专门用于为肥城市某大型企业加工环保除渣设备,经对现场作业人员逐一核实,确定该企业从业人员赵某某、刘某两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违规从事电焊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固定证据,并依法下达了相应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赵某某、刘某两人立即停止电焊作业。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肥城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山东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案

2023年2月21日,根据聊城市“迎两会、保平安”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聊城市应急局第三检查组对山东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23年初投入生产,主要加工、销售交通设施及配件,如对市政护栏板进行酸洗、镀锌等,应制定如锌锅工、酸洗工、罐区盐酸卸车、行车、布袋除尘器等各岗位和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但主要负责人呼某某在未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的前提下,贸然组织人员开展生产活动。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呼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聊城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呼某某作出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郑某某等4人未经依法批准

擅自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2023年2月15日,平邑县应急局联合丰阳镇应急办对辖区内废旧厂房进行摸排检查,检查发现:丰阳镇红山村存在一加工点非法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氢氧化钠,现场储存有25袋氢氧化钠及反应釜、储存罐等设备。经进一步调查,该加工点由郑某某等4人出资建设,使用原料氢氧化钠、甲醇、硫酸、溴等危险化学品生产“溴甲烷”。郑某某等4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的规定。

该非法加工点生产现场不具备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安全条件,作业人员均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使用的危险物品具有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等特性,具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平邑县应急局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平邑县公安局。2023年2月21日,平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平邑县检察院已对郑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九

临沂市某建材有限公司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案

2023年2月20日,平邑县应急局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来的《关于对临沂市某建材有限公司2022年储量年度报告动用自然资源量线索的移交函》进行初步核查,发现该企业涉嫌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所属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询问并查阅相关安全生产资料发现,该企业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年生产规模50万吨,2022年实际开采220.8万吨,该企业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属实。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平邑县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济宁某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

出具失实报告案

2023年1月16日,临沂市兰山区应急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兰山区某加油站(二级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2021年12月27日,济宁某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兰山区某加油站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了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认定6个油罐(柴油罐、汽油罐各3个)容积均为30m³/罐,但执法人员通过使用金属探测仪实地探测、查询液位监测仪、核实卸油记录、调查询问等方式,发现该加油站6个油罐的实际容积均为50m³/罐。济宁某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应当认定为失实报告。

该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沂市兰山区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兰山区某加油站擅自扩容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安如泰安、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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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骅静587请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被处罚主体认定的问题 -
艾河广13563374771 ______ 说的有一定道理,对承运人的认定标准主要是实际控制车辆营运并支配营运收益.有时驾驶员就是承运人,可以直接承担擅自超限运输的法律后果,有时驾驶员只是承运人雇佣的人员,或承运人单位的内部职工,超限运输所产生的行政法律后果应当由雇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

令骅静587行政处罚案件,如何区分行政相对人? -
艾河广13563374771 ______ 行政相对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在药品监督管理关系只,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是行政主体,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就是行政相对人;在工商管理关系中,工商机关就是行政主体,而作为工商管理对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主体就是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认定可参阅:http://www.studa.net/xingzhengfa/080710/11335631.html

令骅静587还未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主体??
艾河广13563374771 ______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由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被处罚对象的,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该营业厅没有营业执照是肯定不能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如果谷城支局有营业执照,谷城支局就应当作为被处罚对象,如果谷城支局没有营业执照则应当处罚襄樊分公司.

令骅静587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能作为被处罚主体么?企业法人(
艾河广13563374771 ______ 你好: 行政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同,你所称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是相对于民事责任. 对于分支机构及其主管人员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令骅静587行政责任的行为主体和行政违法的行为主体有什么不一样? -
艾河广13563374771 ______ 1,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2,行政责任的行为主体分为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机关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相对人就不能承担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比如行政处分. 而行政违法主体没有这个划分,不管是行政相对人还是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违法的主体.

令骅静587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主体的界定是什么?
艾河广13563374771 ______ 对于行政主体的界定,学者们在表述上大同小异,基本一致.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定义是: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

令骅静587行政处罚的主体有哪些? -
艾河广13563374771 ______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令骅静587法律规定的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
艾河广13563374771 ______ 根据对国家法律的了解,整理出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一、犯罪主体的认定必须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1、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2、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3、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令骅静587行政处罚中——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 -
艾河广13563374771 ______ 一事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

令骅静587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治安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对此行为的的处罚主体是公安还是本单位的纪检部门 -
艾河广13563374771 ______ 处罚主体是纪检部门,如是单位领导那就是当地的纪委和检察院,公安是没有职能处理的.

(编辑: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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