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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学派

来源:baiyundou.net   日期:2024-09-26

前言

19 世纪初,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法学界求真务实的学术研究之风代替了虚泛的理想追求,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支配性地位受到根本动摇,学术界对古典自然法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德国历史法学派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兴起的。

在发展了将近一个世纪之后走向衰落,作为一个学术流派长久以来历史法学派饱受非议和抨击,甚至被贬为保守和反动甚至倒退的代名词。

德国历史法学的兴起

“历史法学不仅关注历史,更关注民族。”因此,研究德国历史法学派,还要从德意志民族的发展历程出发。19 世纪,历史法学派之所以在德国诞生,一方面,与德意志长期处于四分五裂状态,人民内心渴望统一密切相关。另一方面,更与法国大革命以及拿破仑战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德意志民族的形成,是一个历时弥久,但充满波折与坎坷的过程。8 世纪初,德意志所属的帝国就分裂为东、德意志两个部分。从 10 世纪末到 19 初世纪,东德意志一直在“罗马帝国”的统治之下,民族分裂亦如影相随。1806 年,在“神圣罗马帝国“消亡之前,表面上看似帝国存在,但各个邦国都各自为政,政治上四分五裂,各邦国之间只有松散的联系。根本谈不上统一的政治与法律。

反之,西德意志在古代,曾部分隶属罗马,17 世纪以来,一直处于法国强权势力的掌控之下,法国虽较早地建立了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统治,但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其社会与法律也长期得不到统一。1789 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后,在拿破仑的领导下法国的势力空前膨胀。1804 在拿破仑的主持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包括久负盛名的《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称霸欧洲时,也将法典带到被他征服的国家,包括德国的很多地区在内。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和拿破仑入侵,加速了德国封建主义的瓦解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拿破论法典》一度在德意志许多地区得到普遍使用。法国资产阶级政治、经济、法律思想在该地区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长久以来,德国都在法国成就的笼罩下踉跄前进,拿破仑战败后,德国举国上下顿时一片哗然,对未来的德国何去何从,德国未来法律的发展到底是走法国式的法典化道路,还是保持传统的日耳曼模式,德国法学界对此展开了激烈争论,历史法学派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诞生并成长起来的。

1813 年,随着拿破仑帝国的衰败,学者格雷布发表文章,倡导重新回到德国法传统。1814 年,海德堡大学教授蒂博发表了《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一书,对格雷布的观点进行了批评。他强调:在欧洲如果想维护日耳曼民族的统一、德国的独立,必须先制定统一的法律,使得日耳曼民族遵从统一的法典、享受民族统一带来的利益。

当时,身为柏林大学校长的萨维尼强烈反对蒂博的观点,针对蒂博的论调于同年发表了《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否认了法律的普遍性,他认为:法律如同国家的语言、风俗一般,即法律乃是在国民普遍的确信之上产生的。同时,又否认了法律的永恒性主张:法律是国民心中的信仰,所以不能像蒂博所倡导的那样在自然法原理的基础上编纂;法律是社会发展的结果,故不可,以制定统一法典的手段,而取得法律的统一。

法学界通说认为,萨维尼此书的面世即预示着历史发学派的诞生。1815 年,萨维尼与持相同观点的艾希霍恩等人共同创办了《历史法学杂志》,并以此为阵地,开启了历史法学发展的新篇章,从而使历史法学派的发展达到了一定高度。

历史法学时代的结束

作为历史法学在19世纪下半叶的延续,自由法学、概念法学所带来的学术转变亦使其与历史法学派渐行渐远,同时这也许是历史法学派后期留在历史舞台上最完整的学术遗迹,经过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长期的斗争融合,历史法学中日耳曼学派与自由法学促进了劳工法与社会法的兴起为法律社会学作出了重大贡献。

作为19世纪最主要的法学流派历史法学派已然走完了它最辉煌的岁月,走向了衰落,这个结局亦是一开始就注定的,亦或许是在漫长的一个世纪的历程中不知不觉出现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本章中分述的三点原因在其衰落的进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历史法学的局限性

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思维方式上,它一直未摆脱形而上学思维的困扰。这主要体现在它对著名的核心概念“民族精神”学说的解读上,其作为决定法的产生、发展、消亡的最根本因素,看不见摸不着始终披着神秘的面纱有十足的玄学色彩。与自然法学派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神秘的“自然法”有异曲同工之处。历史法学派虽然极力抨击自然法学这种神秘的“自然法”,但在不知不觉中它的“民族精神”亦一直笼罩在这样的玄学神光之下。

其次,历史法学派强调法律的民族性、特殊性是合理的,但在对民族性的把握上有失得当,

显然夸大了法相对性而忽略了普遍性,致使历史法学派一直埋首于对传统文明的研究而错过了对未来的探索,常被后世唾弃为反动、保守的代表。后世这种评判是否有失公允,暂且不论,但历史法学派确实缺乏继往开来的气魄,它对特殊性的过分强调,直接成为后世法律移植的一道屏障。

再次,该学派重视习惯法,强调习惯法的作用,认为习惯法是法律最主要的重要渊源,这点本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习惯法在当今的现实意义亦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它对习惯法的过分强调不自觉的推迟了法典制定的历程。虽然历史法学派认为,习惯法和法典都是重要的法源,可它在其研究过程中认为成文法远不如习惯法那样能纯正的代表“民族精神”。但重视习惯法的理论正好可以补充当下法治的诸多不足。

对历史法学派的评价,后世从来褒贬不一,但似乎称之为备受抨击与非议才更为确切。尽管历史法学派的缺陷与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上文所列亦尚不及后世九牛之一毛。然而,在本文看来,历史法学派的局限更多的是“双刃剑”式的弊端,剑锋所指,所向披靡,既然,人们认同了“剑的锋利”――很多的影响能延续至今并在当下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那么,就不该对“剑下的无情”给予太多的苛责。

结语

萨维尼及其所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在对古典自然法学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创立了自己的学说,在 19 世纪经近一个世纪的蓬勃发展,最终走向衰落,这个结局看来不免让人心生悲凉。然而循着历史法学派的来路回望,还是看到了意外的惊喜与辉煌。


19 世纪初,历史法学怀着雄心壮志登上历史舞台。在当时的学术背景之下,古典自然法学过度强调普适的理性与正义,而分析法学过度强调制度本身的特殊规范性,试图剥离法律与一切价值的关系。

历史法学派顺势而生,取二者之精华,力挽狂澜,意图实现对二者完美契合与过渡性超越。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历史法学派内部理论观点的分裂与研究路径的分歧,超越失败,历史法学派也最终走向衰落。但是超越失败的历史法学派,正好成为法学研究从古典自然法学向实证主义过渡的纽带,许多观点的延续与演变支撑了法学研究转变的平稳过渡。

20 世纪之后,虽然作为整个学派的历史法学衰落,但它并未就此绝迹,它的许多观点被后世吸收和继承,它开创性的“反二元论”的研究方法,更是引导了法学研究走向多元化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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