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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来源:baiyundou.net   日期:2024-09-13

4月13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经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的有关情况。

《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对于推动“无废城市”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品质和幸福指数,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昆明作为全国46个较早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试点城市之一,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但也还存在体制机制运行不畅、资金保障力度不强、设施建设推进缓慢、混投混收问题突出、群众参与热情不高等问题,亟待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推动和促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47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8个方面:

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条例》将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确定为市级领导、属地负责,明确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对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的职责作了细化规定。

厘清了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和义务

《条例》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承担一定处理费用。同时鼓励通过表彰、奖励、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规范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

《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市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同时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细化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管理规定

《条例》要求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倡导家庭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物品,引导消费者防止餐饮浪费行为,积极推行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提出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具体要求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类别,要求社会公众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的义务,不得将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同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划定不同区域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及其管理职责。

确立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的管理规范

《条例》明确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服务许可证;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并按照作业标准及规范,提供安全、稳定、环保的服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对环卫车辆审核后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通行证。

构建了生活垃圾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管信息系统,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社区治理和网格化管理。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宣传、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明确了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以及生活垃圾的管理责任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规定,明确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作业规范处理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规定。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自2014年3月1日施行以来,为规范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促进行业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

但随着行业场所经营方式多元化发展和新兴行业的出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上位法的制定、修订、修正,加之“放管服”改革对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等提出的新要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内容有了新的调整,且原《条例》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表述不一致,已经不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规范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健康有序发展,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共25条,主要修订了以下4个内容:

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

对原《条例》有关开锁服务业从业限制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禁业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予以删除;2017年修订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印刷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旧机动车交易业、印刷业和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原《条例》相关内容予以删除。

调整特种行业许可与备案

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政策,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服务业许可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保留许可管理,进一步简化审批材料,全面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明确网约房治安管理规范

为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将网约房纳入特种行业并实行备案管理,落实实名制监管措施,对网约房经营者应当登记核验入住人员有效身份信息、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等从业规范进行了规定。

明确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范

规定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应当如实登记凌晨2时至上午8时在场所内消费人员有效身份信息,并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规定旅馆业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措施;明确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包厢、包间设置、灯光亮度、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参照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等,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记者了解到,两个《条例》分别自2023年6月1日和5月1日起施行。两个《条例》的实施,将为进一步改善昆明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云南网记者 赵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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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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