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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提刑官2的详细真相

来源:baiyundou.net   日期:2024-09-29

刑侦即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的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以及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究其根本,刑侦其实也是一种调查,它主要包括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书证、视听等措施,是现今公诉案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之一。

刑侦不仅在科技手段十分发达的今天占有重要地位,在生产力低下的古代,刑侦更是断案定罪的重要依据。今天,本文将从一部著名的古装推理剧《大宋提刑官》中的刑狱官,来带领读者看看古代的“刑侦”手段。

一、“五听”讼狱

“五听”制度作为一种刑侦手段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所谓“五听”制度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其具体内容是,辞听(即观察嫌疑人在接受审判时的言辞);色听(即观察嫌疑人在向长官陈述时的神色);气听(即观察犯罪嫌疑人的气息);耳听(即观察嫌疑人的聆听是否灵敏);目听:(即观察嫌疑人的眼眸)。史书中记载道:“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不直则吒然。”

在《大宋提刑官》曹墨杀人案中,提刑官宋慈在讯问曹墨何故杀人之时,曹墨脱口而呼其没有杀人!不一会又连连改口称是他杀了王四。正是因为王四前后的言语不一致,使得宋慈对吴知县所呈的供词有所怀疑,这一疑点也随即成为了宋提刑最终得以查明真相,为曹墨昭雪翻案的一个导火索。由此可见,“五听”讼狱在古代的刑侦中的重要作用。要想真正掌握“五听”讼狱的技术,需要刑狱官们细致入微的观察技术,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做出的再小再难以让人察觉的微表情,背后都有可能关乎到事实的真相。

二、注重证据和现场勘验

古代其实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刑侦技术,更多的只是一种诉讼与审判制度,但像其他历史事实一样,法制文明正是在长达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因而古代的诉讼与审判制度其实可以算得上是我国刑侦技术的鼻祖。随着历史的发展与人文关怀的进步,古代的“刑侦”技术开始变得越来越注重证据与现场勘验。

1、重视搜集犯罪证据

犯罪证据向来都是定罪量刑中的重要因素。还是用曹墨杀人案来举例,在此案中,吴知县正是用一件血衣做物证,一口咬定是曹墨杀害了王四。在那个重视证据且科学技术手段尚不发达的时期,有如此铁证,基本上可以说是没有翻案的可能性的,因而该案件虽有诸多疑点,但仍然难改变已经刑部审核的原判。

通过曹墨杀人案中那一件“血衣”对案件走向的影响,我们可以得知古代对犯罪证据的重视。证据都是用来查明真凶找寻真相的,但凡事有利必有弊,证据的重要性极易造成刑狱官对证据的过分倚重从而忽略犯罪事实,以及有关人员为替罪犯出罪或入罪而制造伪证。

中国古代的证据收集与鉴定制度出现甚早,传说中上古时期在獬豸审判时的触审取证方法就已式微。封建社会时期的证据制度建立于秦汉时期,在唐宋时期得到较大发展,可以说秦朝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证据制度。其中像是重视现场勘验、强调各种证据的综合运用等制度都对后世影响颇深,在当时,盟誓的誓言作为一种对未来的保证,也曾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如在《左传·僖公28年》中有这样一句话:“有渝此盟,明神亟之。”

虽然自秦朝以后,我国古代司法程序中已经鲜有通过神鬼猛兽、发誓之类的取证方法,但司法审判中的取证方法主要是人为的,因而也就反证了上文王四被杀一案中证据的不确定性因素。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以及检验结论都可以被当成是证据,但是其中最重要的依据还应当是当事人的口供。

唐代以后的法律更强调物证的重要性,《唐律疏议·断狱》:“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可见物证具有特别的证明效力。这也正是俗话说的“捉奸见双,捉贼见赃,杀人见伤”,如无证见,则难以断案。

2、现场勘验,查明真相

在《大宋提刑官》中,宋慈的结拜挚友孟良辰心怀满腔热血与抱负前往梅城县任知县一职,但却惨遭到奸人陷害,最终丧命于梅城县。宋慈得知噩耗之后十分悲痛,他与英姑等人一同前往梅城县寻找真相,但以梅城县令杨主簿为首的一班县吏早有防备,以至使宋慈到梅城县后每每遇壁,处境十分艰难。但宋慈没有畏缩,他迎难而上,在破案进入到瓶颈之时,他反复到案发现场查看,虽然良辰的遇难现场已经被大火烧的一片狼藉,但宋慈最终成功的通过在火烧现场用酽醋泼地,卧尸之处浮现出的血迹验证了孟良臣的死因。

在宋朝,官府设有专门的勘验官并制定了详细的勘验格式,南宋时还颁布了《检验格目》,重视对犯罪现场的勘验和取证,在在客观上也推动了当时法医学的发展,更是为后来法医学的进步起到了奠基意义。

宋慈的法医学名著《洗冤集录》、郑克的《折狱龟鉴》、以及桂万融的《棠阴比事》相继问世,这都是和宋朝司法审判中的重视勘验分不开的。其中,尤以宋慈的《洗冤集录》贡献最大,一是提出了法医学鉴定的标准,该书提供了大量的鉴定实例,对许多极易混淆的伤亡与死亡原因都给出了比较科学的鉴定结论。二是对在现场勘验时所应注意的各种问题给出了说明。

在宋代的各种证据制度中,属检查勘验制度发展的程度最高、成果最大、最引人注目。法律明文规定了在那些情况下,司法人员必须检验或不必检验,如非正常死亡、囚犯在狱中死亡等都是必须要进行检验的,目的是搞清死亡是否是为犯罪所致。

值得注意的是,刑狱官除了可以对尸体与现场进行勘验外以,对活体也可以进行检验。检验还必须经过报检、初检、复检三个程序,在谢深甫的《庆元条法事类·检验·杂敕》一书中明确指出了凡“杀伤公事”、“非理死者”、“死前无近亲在旁”以及“禁囚死”等,均为初检,初检与复检结果一致方可定案。同时还规定了“因病死而应验尸者,若其至亲至死所请求免检的,可以免检”。

三、利用科学常识的刑侦手段

说到古代,我们仿佛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其与科学划分开来,但其实至少在法医刑侦方面,我国历史上已有不少十分科学且极具深刻而广泛影响的结论。

1、对死亡与尸体认识水平的提高

对死者死亡时间以及尸体的死亡原因的把握对于侦破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在太平县冤案中,宋慈下命开棺验尸:“人若被杀死后抛尸水中,鼻息全无而沙土进不得颅内;而生前落水溺死者,水中挣扎,鼻息取气,必然吸入沙土”。依此原理验尸,取出死者骷髅,用热水从脑门穴灌入,随即流出,果然见那用来过滤的白布上沉淀有河中细沙,至此,此案终于真相大白于天下。中国古代的尸体检验制度十分发达,在刑侦过程中高度重视对尸体的检查,并将其作为证明犯罪的有利证据,这种做法大体上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

《吕氏春秋·孟秋纪》曰:“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正平。”

到战国秦朝时期对尸伤的检验技术已经相当发达。如《封诊式》中记载的“疠”是关于麻风病人的体检记录,“经死”是一件吊死现场的勘察记录,“出子”是一件因伤害导致孕妇早产的受害者的身体检验笔录。我国相关的文物出土资料还印证了秦汉时期的检验已十分细致,具体到包含尸体、疾病、中毒等标准样本。

2、检验的方法与程序具有科学性

在李玉儿失踪案中,宋慈提到了采用“蒸骨法”来检验尸体上是否有伤:“蒸骨一两时,候地冷取去荐,扛出骨殖,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这种用油伞检验骨伤的办法利用了光学原理具有一定的科学道理。当时的检验与勘察都是相当细致的,如案发现场的遗物、痕迹都要丈量尺寸,脚印、手迹都要仔细记录比对形状,还有伤口的形状、尺寸、方向、颜色都要悉数记录在册。这些极具科学性的方法与程序在今天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四、总结

《大宋提刑官》中的许多内容都是节选自宋慈的《洗冤集录》,里面有许多案件对历史的还原度极高,通过对古代“刑侦”技术的了解,能够让我们更好的了解我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也能对今天法治的建设以及法医行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洗冤集录

2、《唐律疏议》

3、《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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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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