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因果关系条件说的缺陷

来源:baiyundou.net   日期:2024-07-26

在民事法律中分析因果关系,主要有条件说和原因说两种理论。条件说是大陆法系中研究因果关系的最古老的理论。这一理论基本上是从较古典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演化出来的,条件说认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的价值,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会发生损害,各条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

原因说则认为,并非一切条件都是原因,只有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要影响的条件才是原因。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必须严格区分原因与条件。原因的制造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条件的制造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民事案件,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或者依法应由他负责的事件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其次确定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或事件是否在法律上成为应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刑事、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共性,然而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就表现出差异,其原因在于社会性质的不同,法律目的的不同。也就是说,社会对人的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所给予的社会评价不同。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而民法的目的在于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补偿。

社会评价的不同表现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中,众多学说中,在刑事上国外司法实践采有的是条件说,在民事上英美国家采用的是近因理论,应用的较为普遍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我国以往立法和司法都强调以客观真实的标准解决问题,不论刑事还是民事,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对因果关系的解释均讲“必然性”,没有区别。但是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刑事与民事的证明标准发生了变化与区分,它们所包含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内容也有变化,对刑事、民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有不同认识。

必然因果关系曾经在我国民法因果关系学说上取得了通说的地位,影响深远。

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它们之间所存在的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指的是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必然的因果联系。也就是说,一定的损害事实是由该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必然结果,而该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正是引起一定损害事实的原因,如果没有这一行为,就不会发生该损害事实。必然因果关系认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须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行为人才负赔偿责任,否认偶然因果关系和其他因果关系的存在。

现在的法律和主流学说倾向于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诞生于19世纪80年代,由德国富莱堡大学生理学家冯克里斯首创。后经大陆法系学者的发展形成该理论,时至今日,它在德国、希腊、奥地利和葡萄牙等国仍然处于主导性地位,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意采此说,且当前台湾立法也是如此。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前提是: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事物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反映形式之一,它是客观的,独立于人们的意识之外的,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但是人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是要受制于人类的知识水平的。事物之间联系的复杂性、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信息占有的不完全性等等,使得人们不可能完全认识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人们对特定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的判断也只能是在现有的认知条件和信息状况下,对因果关系作出一个大致的判断。因而,因果关系的认定就不完全是一个逻辑推演的过程,而只是一个可能性的判断过程。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构成适当条件,行为人就应当负责。

主张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二项要件:一、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二、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因此,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首先应判断结果发生之条件,是否为损害发生之不可欠缺的条件,亦即在认定确实具有事实上因果关系后,再判断相当因果关系存在与否。

相当因果关系较必然因果关系扩大了因果关系的范围,使加害人不会被轻易免除责任,从而在许多情况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实现民法的社会价值。因为大量的一般侵权案件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亦是归责的要件之一,因此,采纳相当因果关系并不会无限制地扩大责任范围。

但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本身亦有缺陷。首先这一学说的前提是把所有引起损害的因素都作为原因对待,并且强调的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可能联系。因此就会使因果关系的链条过长过多。其二,这一学说不强调各种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原因力的大小,不利于准确的确定责任人的赔偿范围。

因此审判实践中必须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需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判断损害事实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必须查明引起损害发生的全部条件,并把全部条件都作为原因看待。

过去我们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上的因果关系时,更多地认识到了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或者说违法行为)作为原因这一主要方面,但是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原因,如第三人的行为、受害人自己的行为、介入的自然因素等,这些在实践中往往构成某一损害后果产生或发展的原因之一。

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各种现象包括加害人的加害行为、第三人的行为、受害人的行为、介入的自然因素等都是我们在认定因果关系的“原因”时需要考虑的问题。例如:一车夫醉酒,误入歧路,突遇暴风雨,乘客遭雷击死亡。和车夫醉酒翻车,致乘客死亡。同样的醉酒行为,同样的死亡结果,但是在判断车夫的行为与乘客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暴风雨是必须考虑的介入因素。

第二,借助于过错因素,正确确定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应当确定在哪条链条上,如果不借助过错因素有时是很难确定的。事实上,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过错及行为的违法性是密不可分的,单纯地谈因果关系是毫无意义的,也是毫无结果的。

在大部分侵权行为中自当适用过错责任,行为人如具有明显的过错即可断定有因果关系,如无则不承担责任。在适用过错推定的场合,即在无法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法律对此有规定,那么对行为人过错的推定与对因果关系的推定实质上合二为一,只要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就可认定行为或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但该因果关系允许以有力的反证推翻,因为这种因果关系仅仅是推定的。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对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认识、预见能力给予考虑是非常有必要的,依照一般的普通经验来判断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可能性,以达到正确确定原因。
第三,应当考虑各个原因对损害后果的不同作用。很多损害不是由于一个原因造成的,数个原因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时各个原因所发挥的作用是相等的,但多数情况下各参与的原因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应当根据作用的大小在加害人内部确定其相应的责任分担。

通过上述有关民事上因果关系认定的方法可以得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方法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查明导致损害结果产生的全部事实要素;

第二步,根据过错因素确定因果关系;

第三步,考虑各个事实要素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

作者:刘佳峰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gnid":"96a6742035c3ff04e","img_data":[{"flag":2,"img":[{"desc":"","height":"500","title":"","url":"https://p0.ssl.img.360kuai.com/t01d1c8cc17c3bb3aaf.jpg","width":"800"}]}],"original":0,"pat":"art_src_0,fts0,sts0","powerby":"pika","pub_time":1697423290000,"pure":"","rawurl":"http://zm.news.so.com/a2b529d288c894c71b2b11e0cab71f66","redirect":0,"rptid":"33ee32999a414ea9","rss_ext":[],"s":"t","src":"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tag":[],"title":"民事法律关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咸阮秆4333请问,因果关系、假设关系、条件关系、让步关系,都有什么区别? -
高清苗13036089581 ______[答案] 1、假设关系:前一分句提出一个假设条件,后一分句表示这个条件实现后将产生的结果.常用的关联词语有"如果(假如,倘若,要是)……就(那么),即使(就算,哪怕)……也(还)"等. 2、让步关系:是先让步后转折的复句,通常简称为让...

咸阮秆4333犯罪构成要件为何从“四要件说”变为“三要件说”,评论一下 -
高清苗13036089581 ______ 个人意见:这是由理论差异引起的.前苏联/东欧和我国刑法将犯罪构成划分为四要件;德、日刑法划分为三阶层,英美法系刑法按照二阶层(也即二要件)定义犯罪.四要件说将犯罪构成区分为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各方面,只有...

咸阮秆4333偶然性因果关系和条件关系有什么区别 -
高清苗13036089581 ______ 因果关系如果有偶然的话,那就不是因果了.因果说的是明确性的事情开始到结果都是必然的.因为都是在事后分析因果的.事前分析就不叫因果了,只能叫可能会怎么怎么样.这个时候你可以用条件关系来分析将要可能会发生的结果.区别就这么简单,一个是事后的分析,一个是事前的分析

咸阮秆4333哲学里的原因和结果的问题. -
高清苗13036089581 ______ 当事件A影响了事件B,那么可以说A是原因,B是结果.因果律是时间空间序列的一种表述,因为事件间通过这样的序列才有真正的客观的联系,才能构成因果律.比如考试成绩好,当然是以你努力学习作为原因,不是以你拜了哪位神仙哪天出生为原因.前者才是客观的因果联系,后者是主观虚构的联系. 至于你说本质是现象的原因.这说法是否正确,在各个哲学学派的解释都不一样.我个人人为本质和现象是同在的,不能割裂的,所以并不是因果的关系.因为本质跟现象永远都集中在一起,从来没有人发现本质先存在着,然后才有现象.本质和现象的区别就在于本质是隐藏着的,是理性得到的结果,现象是显露着的,是感性观察的结果.

咸阮秆4333刑法因果关系典型 -
高清苗13036089581 ______ 构成因果关系!我国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考试中主要采用的标准:1,经过修正的“条件说”2,因果关系中断理论: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的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或者某种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

咸阮秆4333法学,刑法,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 -
高清苗13036089581 ______ 你好!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目前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 条件说公式: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在...

咸阮秆4333求助:甲和乙有私仇.某日,甲为了报复乙 -
高清苗13036089581 ______ 甲对自己的行为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关键是看甲的“殴打”行为和乙的重伤结果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目前刑法理论和实务界都支持的都是“条件说”,只要A是B发生的条件之一,那么A和B间就具有因果关系,但这样就扩大了刑法处罚的范围,这种情况下对条件说因果关系就提出了中断的说法——介入因素可以阻隔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判断如何判断介入因素就很重要.介入因素在本案即为第三人的驾驶的士撞伤乙的行为,根据这个行为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介入导致结果可能性的大小等综合判断,本案第三人的驾驶的士撞伤乙的行为隔断了甲殴打行为与乙重伤间的因果关系,故本案中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甲对乙的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咸阮秆4333如何认定民事侵权责任中是否有因果关系 -
高清苗13036089581 ______ 案情:一天,黄某(26岁)在街上碰见高中同学韦某(26岁)一番寒暄之后,黄某邀韦某去黄家吃饭,席间韦某喝了许多酒,走时黄某见韦某有些醉意,要骑摩托车回家,但是黄某却不阻拦韦某,要韦某醉醒后再回家,结果韦某骑摩托车回家途...

咸阮秆4333刑法上,现在司法考试因果关系采用的是什么理论? -
高清苗13036089581 ______ 司法考试坚持的学说: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 1.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注意: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条件...

咸阮秆4333相当因果关系说,指的是什么? -
高清苗13036089581 ______[答案] 相当因果关系说 又称“适当条件说”.因果关系理论中的一种学说.该说认为,某一条件仅于现实特定情形发生某种结果,...相当因果关系说在资产阶级因果关系理论中具有决定性地位,为学者和审判实务所普遍采纳.(

(编辑:自媒体)
关于我们 | 客户服务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白云都 2024